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档 案 鉴 定 销 毁 制 度
一、 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鉴定小组由本机关分管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档案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。
二、 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,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。
三、 鉴定工作结束后,要写出鉴定报告,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,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,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及文件材料,要造具清册,提出销毁报告,经分管领导批准,并报送有关档案部门备案,然后方可销毁。
四、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,重新鉴定后,确有保管利用价值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,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,其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算起。
五、 经过鉴定,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要重新组卷,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,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,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、不完整,档案部门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,责成有关科(股、室)或责任人负责修改、补充。
六、 销毁档案时,监销人员不得少于2人,应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,监销人员在销毁以前,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实,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。
七、 销毁档案时,必须注意保密,监销人员在档案尚未安全毁掉时不得离开现场。
八、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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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9-01 09:42